作者:中譽鼎力時間: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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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解決當前我省大氣環境污染突出問題,面指導各地建立口徑揚塵污染分類管控清單建立情況,扎實推進問題整改落實,持續我省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要決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有關要求,聚焦當前一個時期內大氣環境污染存在的主要問題,以揚塵污染防治為,督導各地建立口徑揚塵污染分類管控清單,面排查揚塵污染企業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以及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聯網情況。
結合“萬名環保干部進萬企、助力提升環境治理水平”主題實踐活動,堅持治污、科技治污,切實落實差別化管控措施,在建設項目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情況下,減輕對企業正常建設施工的影響;對于執法檢查發現的環境管理漏洞,尚未達到違法層面的,及時下發《環境問題隱患告知書》,提前提醒預警,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對于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立案處罰;對于次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不予停工整治,但要采取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責令限期整治到位;對于即不落實整改要求、又標排放、屢查屢犯的施工工地尤其是土石方(含破拆、改造)項目,在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堅決予以停工整治,并進行公開曝光,待部問題整改完成后方可繼續開工建設。
二、工作
(一)督導各地建立完善口徑揚塵污染分類管控清單
一是檢查清單建立是否底數清。管控清單是否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建(構)筑物拆除工地、綠化施工和養護、道路養護和保潔、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工業及其他物料的運輸和貯存、裝飾裝修等活動以及裸露土地覆蓋。企業名稱(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地址、經緯度坐標、施工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聯網情況等信息是否準確核實,填報無遺漏、上報無差錯。二是檢查清單排查問題是否情況明。排查建設單位是否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相關單位是否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是否依法采取完密閉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正常運行、建設單位是否實現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三是檢查清單整改措施是否效果好。對管控清單內發現問題的企業提出的整改方案是否明確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時限,企業是否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企業是否采取措施污染排放。
(二)明晰不同類型企業檢查
1.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面排查。此次專項行動要將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六個”要求作為檢查,在復查專項行動交辦問題整改情況的同時,對問題突出的區域開展“解剖式”“服務式”執法,發現當地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漏洞、監管,因地制宜,對癥施策。一是施工工地是否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檢查揚塵監測點位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占地面積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時,監測點位數量大于等于1;占地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萬平方米時,監測點位數量大于等于2;占地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小于等于10萬平方米時,監測點位數量大于等于4;占地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時,在少設置4個監測點基礎上,每增加10萬平方米少增設一個監測點,不足1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10萬平方米計);揚塵監測點位是否設置于施工區域圍欄安范圍內;是否優先設置于車輛進出口處,監測點位數量多于車輛進出口數量時,其他監測點位是否設置于工地所在區域主導風向下風向的施工場地邊界,兼顧揚塵大落地濃度;監測設備的采樣口距離反射面是否大于3.5米;采樣口距離地面的高度是否在3米至5米范圍內;太陽能供電監測儀安裝位置是否能夠4小時以上光照時間;監測數據有否符合性要求;二是施工工地周邊是否100%圍擋,檢查施工現場周邊是否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墻,并進行妥善維護;城區主干道兩側的圍擋高度是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是否不低于1.8米;三是裸露土地和細顆粒物建筑材料是否100%覆蓋,檢查在施工工地內裸露土地和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是否采取遮蓋、密閉等防塵措施;四是出入車輛是否100%沖洗,檢查施工現場是否建立車輛沖洗制度,出口處是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是否帶泥上路行駛;五是施工現場道路是否100%硬化,檢查施工現場是否實行分區管理,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堆放區、生活區、辦公區的地面是否采用混凝土或硬質砌塊鋪設;六是拆遷和土方作業是否100%濕法作業,檢查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是否采取濕法作業。七是渣土車輛是否100%密閉運輸,檢查運輸單位是否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采取防治措施。此外,對裸露地面是否采取綠化、遮蓋、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是否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現場攪拌設施是否采取防塵措施,土方施工是否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并采取土方表面壓實、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高空作業施工是否設置立體防塵網,在建筑物上運送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或建筑垃圾時是否采取密閉方式運送,裝修裝飾施工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是否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粉末狀材料是否密封存放,機械剔鑿作業時是否采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施工中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是否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建筑垃圾等是否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等是否采用遮蓋等防塵措施,以及其他違反《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有關規定的,一并開展排查整治。
2.對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企業面排查。對礦產資源開采、加工區域揚塵防治情況開展集中排查。檢查勘探、采礦和選礦作業中所用設備是否配備粉塵收集等降塵設施;開采、加工區域內的道路是否硬化,是否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礦物、礦渣運輸車輛是否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礦物、礦渣堆場是否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尾礦庫、排土場是否采取噴灑覆蓋劑、復墾等防塵措施;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是否制定落實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礦產加工開采棄土是否按照環評批復要求采取“三防”措施。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3.對工業及其他物料揚塵污染防治情況進行面排查。檢查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是否按平面布置圖分類、分規格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是否密閉儲存,是否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密閉棚(倉)內主要揚塵排放節點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收集處理設施;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是否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是否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是否實施硬化并在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大宗物料和產品是否主要通過鐵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六排放汽車等方式運輸;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4.對道路揚塵面排查。檢查相關單位和部門是否對路面嚴重破損的路面加強道路養護;道、省道、縣道道路兩側是否堆存垃圾、渣土,從事餐飲、住宿、修理等行業的經營者是否在其衛生承包范圍內采取防塵措施;城鎮道路、城鄉結合部道路是否使用低塵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是否采取要防塵措施低塵作業;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是否采取完密閉措施;其他易產生道路揚塵的道路是否采取要的防塵抑塵措施。
5.對裸露地面及園林綠化作業檢查。檢查市政河道以及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是否采取綠化、透水鋪裝、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是否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是否采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園林綠化作業時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是否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是否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是否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是否采取綠化、透水鋪裝、遮蓋等防塵措施;對道路兩邊、隔離帶、分車帶進行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是否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三)依法嚴厲打擊標排放
要嚴格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和《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及運行技術規范》要求,在對揚塵污染企業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及運行落實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的基礎上,對建筑施工工地是否存在PM10標排放(施工工地PM10小時平均濃度實測值與同時段所屬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差值2次以上過80微克每立方米即可判定標排放;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大于等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時,按照150微克每立方米扣除)。
(四)督促落實整改要求
對排查出的環境問題交辦當地實行清單化管理、過程管控,根據行業特點,分類施策,有針對性地提供指導服務,指導企業主動向企業對標對表,不斷推動企業污染治理水平提升。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開展無人機飛檢。為配合開展好揚塵污染專項執法攻堅月行動省級督查執法檢查,聘請第三方無人機團隊,成立無人機飛行組,每組配備三架經緯M210四軸多旋翼無人機(Z30三十倍變焦云臺鏡頭)。同時,為各省級執法組每組配備悟2型無人機1臺,按照執法檢查需要,開展無人機飛檢,對施工工地、工業料場、礦山開采區域開展揚塵污染專項飛檢,檢查市級管控清單建立不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大面積裸露地面未采取措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執法檢查結束后,各省級執法組要結合無人機飛檢結果及各組自行飛檢結果,對各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總體評價,梳理出存在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二)提升服務意識。執法專項行動要與“萬名環保干部進萬企、助力提升環境治理水平”主題實踐活動緊密結合,堅持體檢式、式、服務式“三式”執法理念,主動幫助企業面排查存在問題和問題隱患,提出明確可行的整改措施,助力提升環境治理水平。開展“送法律、送政策、送科技、送方案、送服務”進企業活動,為企業逐一發放環保法律法規匯編,解讀揚塵污染防治規定和政策要求,介紹污染防治與環境管理經驗,引導企業防范法律風險,樹立守法意識。
(三)科學差異管控。對嚴格落實“六個”和“兩個覆蓋”要求的建設項目,尤其是項目、高科技產業、制造業項目不得要求停工,對違法問題依法處罰、限期整改。對輕微環境問題、潛在的風險隱患,繼續推行違法隱患提示制度,發放《潛在環境風險隱患提示函》,指導幫助企業整改提升。對一般違法行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嚴格禁止“一律頂格處罰”“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簡單粗暴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限期整改到位。對檢查發現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標排放、監測數據造假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查重處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堅持陽光執法。嚴格落實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同時,按照《河北省嚴格禁止生態環境保護域“一刀切”的指導意見》要求,嚴禁“一刀切”,嚴禁隨意性執法、選擇性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權限、執法過程、執法結果相關信息,使執法工作有力、,經得起群眾和時間的檢驗。
(五)加強指揮調度。本次行動在生態環境執法局成立值守組,負責行動的總體調度、通知下發、問題交辦、整改情況匯總。各省級督查執法組大組長每晚20:00點前將當日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報送值守組,值守組每日對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找準執法行動中的薄弱環節和關鍵部位,切實發揮指揮調度、協調運轉的中樞作用。
(六)及時移交整改。本次行動繼續實行問題日移交、整改周匯總制度,各省級執法組要將每日發現的環境問題以書面形式現場移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以及縣(市、區),明確提出查處和整改要求。
(七)實行公開曝光。執法專項行動中,設立信訪舉報電話和專項行動曝光臺,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對行動中檢查發現的惡意排污、拒不整改、屢查屢犯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嚴重滯后等問題進行公開曝光,放大警示效應,形成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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