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譽鼎力時間: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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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砂石漲價過“合同”約定幅度 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近年來,砂石價格普遍高漲,部分地區漲幅,嚴重出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范圍,引發工程工期拖延、工程糾紛等嚴重問題,如何砂石漲價對工程建設和相關單位嚴重虧損的影響,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大問題”!
據了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住建部、家發改委征求意見稿文件對砂石等大幅漲價進行規定,有助于建筑工程及相關單位的建設風險,同時也能在程度上施工單位為工程成本而使用“劣質、違規砂石”現象的頻頻發生!
自環保風暴以來,部分地區建筑市場砂石材料價格成倍上漲,前期并未預料到漲價如此迅猛的部分承包商與業主面對支的材料費用一籌莫展、血本無歸,部分市政工程不允許停工,更加重了承包商的負擔,砂石價格的頻繁波動也讓項目簽約雙方膽戰心驚。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這意味著,未來我房屋與市政基建工程總包合同中“風險分擔”或將成為備條款,砂石材料漲價出規定幅度,發包的建設單位需承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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