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譽鼎力時間: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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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養羊”幌子非法采石留坑,企業老板被罰修復環境賠償361萬元】備受關注的省例由檢察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有了結果,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海南某農業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共同賠償地質環境修復費用361萬余元,同時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地質環境修復鑒定評估費用8.8萬元。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2013年4月27日,農業公司與儋州市三都鎮某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該村50畝土地作為黑山羊繁育場地,承包期限4年。2014年至2016年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雇傭他人非法開采公司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巖礦石,并對外銷售。在此期間,相關執法部門先后4次向楊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作出2次行政處罰,要求停止開采玄武巖、恢復地質環境原狀。但楊某拒不停止違法采礦行為,繼續開采玄武巖并向外出售獲取非法利益,并將部分非法收益直接轉入公司另一股東陳某的個人賬戶。
2018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刑事判決,楊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165萬余元。
該公司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礦遺留3個石坑,面積共17903平方米。3個石坑積水較深,其中大的石坑深11.7米,積水深5.8米,存在人畜溺水的安隱患。經相關機構評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礦致使地質環境受到破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為361萬余元。
針對楊某等人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分院依法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地質環境修復費用及評估費。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農業公司作為承包方,在經營土地時未盡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造成涉案土地性損害,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楊某作為該公司法人,占股份99.5%,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應當對石坑的地質環境修復費用與農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占股0.5%的股東陳某應在5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楊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服刑于監獄,被限制人身自由,楊某和農業公司客觀上已無法及時自行修復生態環境,故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被告承擔地質環境修復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楊某和農業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生態破壞,公益訴訟起訴人委托鑒定機構編制涉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并已支付鑒定費用8.8萬元,上述費用系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楊某和農業公司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分擔鑒定評估費用有法律依據,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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